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但是,,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管轄需根據離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析,。
各類離婚案件的管轄:
1、有關軍人的案件: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離開住所地的案件: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定居國外的華僑:
在國內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