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先生的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價款為20萬,,當合同快要到期時,,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卻發(fā)現甲公司已經分立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對來要債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認賬,他們的做法合法嗎?王先生應怎樣要回債務呢?
案例分析:
很明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須通知債權人,,只有償清債款或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后,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后,,否認之前的債務,對于這種行為,,王先生可以起訴丙公司和丁公司,,讓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1,、當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導致原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2,、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司法解釋
(1)企業(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
?。?)企業(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y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yè)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yè)間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律師提醒: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著這種僥幸心理,只會受到法律更嚴厲的懲罰,。因為不通知債務人私自分立或合并公司都是違法的,。作為債權人,我們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債的公司分立或合并了,,還渾然不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5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7條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