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是甜蜜美好的,把自己的銀行卡交給對方以表忠誠,、不分彼此,可到了勞燕分飛之際,,柔情蜜意蕩然無存,,人、錢,、物總要秋后算賬進行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與被告林女士系自由戀愛,,婚前便將自己的所有銀行卡上交,婚后林女士便順理成章地掌管了家里的一切收入,?;楹箢^幾年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尤其是經過二人辛苦打拼,,有了自己的餐館門面,。考慮到餐館僅由林女士一人打理,,較為辛苦,,于是王先生的母親便來到店里打下手。婆媳經常在一些小事上發(fā)生口角,,進而影響了王先生和林女士的感情,。2012年夫妻二人又購買了一個門面房,由王先生的工資卡償還銀行貸款,。常年在外工作的王先生,,不愿放棄外地剛打拼出的一片天地,長期分居兩地加劇了與妻子之間的矛盾,。2015年1月21日,,夫妻二人協(xié)議離婚,林女士便將夫妻的共同財產列出來,,雙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手續(xù)辦罷,兩人形同陌路,,便互不往來,。
王先生后來發(fā)現林女士在離婚后六天內還清了2012年的購房款,就認為該筆款項就是被林女士隱匿起來而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與原告平均分割15余萬元,。并在起訴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戶名為林女士的銀行匯款單,。而對于該份證據的認定成為了本案的關鍵,林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在答辯狀中回應道:“錢雖然是在自己的賬戶內,,但這錢是從朋友處借來的,盡管償還銀行貸款是從其個人賬戶匯出,,并不能說明這就是其隱匿當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因而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蓖瑫r,,林女士堅稱,其未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并表示在離婚時已經向原告告知了存折及金額的事情,,在協(xié)議離婚時原告當時知道的,其當時未提出可以認定為其當時放棄了該部分權益,。
對于林女士的抗辯理由,,王先生并不認同。林女士并未說清款項是向哪個朋友借的,,也未提交相關證明其抗辯的證據,;林女士的確告知過一些存款的事情,但并未涉及該筆款項,。最后,,林女士向法庭提出愿與原告進行調解。
裁判結果:
林女士與王先生最終達成調解意見,,一次性支付給王先生6萬元,。
以案說法: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關鍵是看其財產來源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原、被告雙方陳述及相關證據,,對于該筆款項性質基本可以認定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