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是退贓,、退賠的前提條件,。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公檢法都是如何認定違法所得的呢,?一些成本是否應當扣除呢?特別是在一些詐騙類案件中,,很多律師在辯護中都會說,,購買作案工具的手機,購買微信號,、QQ號,,租房子,發(fā)工資,,花了很多錢,,這些錢啊,應當從違法所得中予以扣除,。而法院一般會以這些是犯罪成本不予扣除,。這就涉及到犯罪的性質,是屬于取得型利益型犯罪,,還是說經營利益型犯罪,?
一般取得利益型犯罪,比如盜竊罪,、受賄罪,、詐騙罪等等,一般認為所取得的非法財產就是違法所得,,犯罪數額啊和違法所得是一致的,,不予扣除成本。而對于一些經營利益性犯罪啊,,比如非法經營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等,,一般會扣除成本,。如對于非法經營罪違法所得,就是以生產,、銷售商品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后剩余的數額,。
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是否扣除成本經常存在著分歧,。法院經常以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得好處的立法精神來說不予扣除,這就要求律師在辯護中提供更有力的論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