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概念
強奸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強奸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是婦女享有的拒絕與男子性交的權利,,即婦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zhì)。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fā)作期間同意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強奸罪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fā)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nèi)心到外部表現(xiàn)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xiàn),,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xiàn)。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環(huán)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tài)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按傳統(tǒng)貞操觀,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奸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比較適宜,。
強奸罪立案標準
強奸罪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jù)刑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量刑標準
強奸罪量刑標準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號)
一、怎樣認定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fā)病期間發(fā)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
二、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fā)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huán)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yǎng)(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yǎng)(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對于一貫利用職權奸淫婦女多人,,情節(jié)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三、辦理強奸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技罪的界限,?
1.把強奸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fā)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qū)別。
2.把強奸同通奸加以區(qū)別,。要注意的是:
(1)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huán)境和情況下發(fā)生的,,事情發(fā)生后女方的態(tài)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fā)等等事實和情節(jié),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fā),,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fā)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xù)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xù)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fā)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3.把輪奸同男女流氓之間亂搞兩性關系加以區(qū)別,。有的流氓集團在作案時,,既有男女流氓之間的亂搞,又挾持女青年進行強奸的,,后者應定強奸罪,。
4.把強奸未遂同流氓行為加以區(qū)別。
七,、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奸的如何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奸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五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處罰。
[從重情節(jié)]
一,、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二、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2003.1.24起施行)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強奸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可以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因病,、因傷無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電話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
(二) 造成被害人損失的,,應該積極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爭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原諒;
(三) 在向公安機關坦白罪行的時候,,不要推卸責任,包庇他人;
(四) 在交代案情的時候,,可以說明事情發(fā)生后,,自己采取了哪些措施去積極的挽回損失;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xié)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且盡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取得《刑事諒解書》,。
(二) 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 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