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自首就是在公安機關還沒有發(fā)現犯罪時候,,及時主動地到公安機關報道接受處罰,當然這只是自首的一種情形,,《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謂“自動投案”,既包括自己主動報案,,雖然沒有表明自己就是犯罪人,,但在公安詢問時能夠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包括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在抓捕時沒有抗拒抓捕行為,,被抓捕后能夠如實供認犯罪事實,,除此之外,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在未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身份時,,公安機關電話聯系相約在某一地點進行問話的,這種情形若如實供述也能構成自首,。所謂“如實供述”具體是指如實供述自己的身份情況和罪行情況,,簡單來說,對于身份情況的供述,,只要不是故意隱瞞而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一般不影響如實供述的認定,而罪行情況,,則需要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中對于事實性質的辯解,根據《刑事審判參考》的觀點,,一般也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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